(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亚峰与施娟芸、曹玉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峰,施娟芸,曹玉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丁亚峰。委托代理人施金林。被告施娟芸。被告曹玉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亚峰与被告施娟芸、曹玉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亚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亚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亚峰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