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合绿天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静海县物资回收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合绿天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子旺道3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海县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花园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振山,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天合绿天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静海县物资回收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54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天合绿天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天合绿天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李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