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超与刘婷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41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婷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