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金民与长武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金民,长武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金民,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武县林业局。住所地:长武县县城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波,该局林业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赵峰,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金民因与被申请人长武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党 彬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