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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颖丽与许均、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丽,许均,唐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11-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张颖丽。被申请人许均。被申请人唐小梅。关于张颖丽与许均、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许均、唐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张颖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许均、唐小梅至今未履行。经查,被申请人唐小梅有银行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唐小梅的银行存款205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