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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谭某,男,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委托代理人李曙光,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女,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