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王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20号案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微。被告王加良。原告张微与被告王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于2014年2月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2月26日前向偿还借款。2014年3月15日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后发生口角一起到民安街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被告自2014年3月15日开始2个月后被告还款2万元,之后每月被告还款1万元,直至全部还清,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3000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2月份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证据二、2014年3月15日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承认此笔借款。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二客观真实,且与其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用于其木炭厂生产经营,被告于2014年2月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认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2月26日前还清。后被告未偿还此款,2014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计算,两个月后偿还2万元,之后每月偿还1万元,至全部还清欠款。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加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薇借款11万元;二、被告王加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薇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11日的利息3000元,2015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王加良负担(此款原告张薇已预交,被告王加良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张薇)。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