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郁炳洲与沈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炳洲,沈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郁炳洲。委托代理人:戴锦洪,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郁炳洲诉被告沈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炳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炳洲撤回对被告沈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郁炳洲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