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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执二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振华与孙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华,孙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执二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崔振华,滨城区梁才办事处北崔村村医。委托代理人王建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凤芹,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凤芹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三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