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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林继志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继志,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林继志,男,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本院在执行林继志申请执行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802号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802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林继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体  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  守  泽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广春(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