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王毓斌与王毓斌、郭莲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王毓斌,郭莲莲,王进文,郑少云,季文聪,戴贤敏,王丹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717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代表人:曹强。被告:王毓斌。被告:郭莲莲。被告:王进文。被告:郑少云。被告:季文聪。被告:戴贤敏。被告:王丹平。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被告王毓斌、郭莲莲、王进文、郑少云、季文聪、戴贤敏、王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贤敏、王丹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撤回对被告戴贤敏、王丹平起诉。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