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赵季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季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季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