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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家元诉被告谭某某、谭家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元,谭某某,谭家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谭家元,男,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汉族。被告谭家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元诉被告谭某某、谭家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家元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谭某某、谭家高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启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家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