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苏湘与苗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湘,苗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苏湘,女,汉族,住西安长安区。被告苗波涛,男,住内乡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苏湘诉被告苗波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苗波涛无法联系,现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