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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张玉华与承德美神服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承德美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被执行人承德美神服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职务董事长关于张玉华与承德美神服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围劳人仲案字(2014)第0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承德美神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承德美神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账号:041100091922500****)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昌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