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李某、李某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赵炜、赵珅,系青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逄锦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