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申某。被告李某。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其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