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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申某。被告李某。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其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