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倪宝祥与孙子坚、王惠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宝祥,孙子坚,王惠琴,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倪宝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子坚。被告王惠琴。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樊益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列君,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宝祥与被告孙子坚、王惠琴、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宝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