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