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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家宝与被执行人郑振华、郑秀琼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宝,郑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宝,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振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执行人 郑秀琼,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家宝与被执行人郑振华、郑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郑振华、郑秀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赖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礼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