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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胡二伟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法执字第138号胡二伟:刘强与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827号民判决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胡二伟支付刘强26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