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光忠、王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光忠,王术英,宫厚志,耿洪兵,耿学正,逄作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94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耿光忠,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术英,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宫厚志,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耿洪兵,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耿学正,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逄作秋,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光忠、王术英、官厚志、耿洪兵、耿学正、逄作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耿光忠、王术英、逄作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