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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光忠、王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光忠,王术英,宫厚志,耿洪兵,耿学正,逄作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94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耿光忠,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术英,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宫厚志,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耿洪兵,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耿学正,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逄作秋,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光忠、王术英、官厚志、耿洪兵、耿学正、逄作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耿光忠、王术英、逄作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