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潘方芳等与李联合、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联合,杨某,潘方芳,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联合,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香莲,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李联合之妻。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方芳,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潘方芳,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系原审原告杨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项路。上诉人李联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联合的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李香莲,被上诉人潘方芳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军,原审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军到庭参加诉讼。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