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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俊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冯俊东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东。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2012年8月19日冯俊东在乘坐车辆时受伤,冯俊东在上诉人处投有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在理赔中存有异议,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冯俊东各项损失41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户名:冯俊东卡号:62×××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县会川路分理处)。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冯俊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