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马某某,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魁某某,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维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