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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利、李桂玲、曹京华、刘生志追偿垫付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利,李桂玲,曹京华,刘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李军,男,住齐河县。被告:张利,男,住齐河县。被告:李桂玲,女,住齐河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淑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京华,男,住齐河县。被告:刘生志,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张利、李桂玲、曹京华、刘生志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员  钟同岭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梁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