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利、李桂玲、曹京华、刘生志追偿垫付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利,李桂玲,曹京华,刘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李军,男,住齐河县。被告:张利,男,住齐河县。被告:李桂玲,女,住齐河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淑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京华,男,住齐河县。被告:刘生志,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张利、李桂玲、曹京华、刘生志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员 钟同岭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梁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