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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小光与王福喜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光,王福喜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小光,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福喜,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梁川,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小光因与被上诉人王福喜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小光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小光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710元,减半收取为30855元,由上诉人徐小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