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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栓紧与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栓紧,于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柳栓紧,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生。被告于胜利,男,汉族,1991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栓紧诉被告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栓紧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栓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柳栓紧负担。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赵 琼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