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栓紧与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栓紧,于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柳栓紧,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生。被告于胜利,男,汉族,1991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栓紧诉被告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栓紧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栓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柳栓紧负担。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赵 琼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