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白某,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辛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