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白某,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辛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