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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等诉王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王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王某,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高某,女,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甲,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高某诉被告王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