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玉海与孙树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海,孙树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玉海。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海诉被告孙树法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海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树法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玉海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