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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玉海与孙树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海,孙树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玉海。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海诉被告孙树法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海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树法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玉海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