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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徐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熊红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满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