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靳瑾与张新义、张爱君、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瑾,张新义,张爱君,刘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靳瑾,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华裕苑7号楼3单元5楼东户。被执行人张新义,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张楼小区666号。被执行人张爱君,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张楼小区666号。被执行人刘新民,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1069号2-13号。本院在执行靳瑾与张新义、张爱君、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瑾以正在商量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驻立一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