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姜夕华、常州市虎神钼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夕华,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虎神钼业有限公司,何立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夕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15号。法定代表人蒋亚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虎神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工业集中区晨风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新。上诉人姜夕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虎神钼业有限公司、何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夕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