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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新建、何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木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商丘市木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任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商丘市木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5219403、出票金额为伍拾万元、出票人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收款人为商丘市天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北环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商丘市木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