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非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胡华刚、刘静关于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非保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斌,男,局长。被执行人:胡华刚,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叶屯村,被执行人:刘静,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被执行人胡华刚、刘静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东昌卫计征决字(201508)第1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胡华刚、刘静征收社会抚养费8100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华刚、刘静的银行存款821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