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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闫飞彪与张君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594号原告闫飞彪,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北殿村***号居民,现住该地。被告张君镇,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双威迎宾广场*号楼***室。原告闫飞彪与被告张君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闫飞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飞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绒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绒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