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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国龙与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龙,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范国龙。被执行人: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18号路。申请执行人范国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范国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1)返还范国龙借款本金239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逾期履行向范国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00173元、申请执行费91400.1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