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亚斌与梁春林、张喜社、王林垂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斌,梁春林,张喜社,王林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春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喜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林垂,男,汉族,农民。王亚斌与梁春林、张喜社、王林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亚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恢复租赁土地和房屋原状,移交财产,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3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4月20日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中“由被告梁春林、张喜社、王林垂恢复租赁土地和房屋原状,移交财产”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