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香轩与被告陈寒居、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轩,陈寒居,黄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陈香轩,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陈寒居,男,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黄明亮,男,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轩诉被告陈寒居、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香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香轩负担。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