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阳上法与王国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上法,王国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阳上法,被执行人:王国欢,本院在执行阳上法申请执行王国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王国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4)凌法执字第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2)凌民一初字第708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