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春模与山西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成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模,山西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成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春模,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山西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2段51号206室。现住所地太原市万达天玺11号楼1单元3001室。法定代表人宋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籍满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成义,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模诉被告山西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成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模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春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9元,由原告李春模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