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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山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 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王山,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法定代表人:张孝丰,主任。王山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大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王山欠款10,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龙执字第00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