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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极镇某村诉高某乙、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魏某某,高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本村。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某某,男,农民。被告高某乙,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某某、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