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极镇某村诉高某乙、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魏某某,高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本村。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某某,男,农民。被告高某乙,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某某、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