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24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焕章、宋春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波得知其姐陈某某与本村村民被害人丁某甲(男,33岁)发生争执被打后,便伙同其兄弟陈彪、陈明(均已判刑)同去丁某甲家论理,三人手持木棒闯入丁某甲家中,将丁某甲头部打伤,被害人丁某甲的损伤程度,经法鉴为重伤,七级残。经侦查,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波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波得知其姐陈某某与本村村民被害人丁某甲发生争执被打后,便与其兄弟陈彪、陈明(均已判刑)三人手持木铣、木棒先后来到丁某甲家找丁理论,陈彪先来到丁家问丁为什么打陈某某丁见状跳墙到西邻闫和利家院内,陈彪、陈明、陈波用木铣、木棒将丁某甲头部打伤,被害人丁某甲的损伤程度,经法鉴为“颅骨嵌入性骨折、硬脑膜破裂”重伤(七级残)。案发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了被告人。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波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丁某乙报案及被告人陈波到案的经过。2、同案犯陈明供述,证实我们哥仨个把我屯丁某甲打伤的经过。3、同案犯陈彪供述,证实我用木棒照丁头打了二、三下,这时我哥、我弟也来了,打完丁某甲在院内躺着,我又打了丁二棒子后我们就走了。4、被害人丁某甲陈述,证实我就记得他们哥仨(陈明、陈波、陈彪)都拿木棒子打的我。我和刘仁海喝酒闹点意见,刘的妻子去我家,我没打他,是他自己把脸挠破了。5、证人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证言,证实12月31日丁某甲、梁坤、刘仁海等人在一起喝酒了,当时丁某甲和刘仁海打仗了,把他鼻子打出血了。后来我们都说好了,今天早上他的小舅子们去打丁某甲了还证实打仗经过。6、证人郎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丁某甲被陈明、陈波、陈彪打了,都是用木棒打的。7、证人闫和利证言,证实当时我看到丁某甲脑袋出血了,在地上躺着离墙不远,有一只胳膊不能动,陈波、陈明、陈彪三人正在院里往外走,每人手里都拿着木棒。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12月31日下午我丈夫刘仁海被丁某甲打了,我在第二天去问他为什么打刘,他又把我打了。9、诊断书、鉴定书,证实丁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七级伤残。10、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彪、陈明均判刑。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0、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11、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丁某甲其户口名叫丁孝波。12、被告人陈波供述,证实犯罪经过。13、2015年4月14日韩甸派出所询问笔录,证实陈明、陈波、陈彪共赔偿丁孝波57000元,丁孝波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因生活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七伤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贺人民陪审员 李丹人民陪审员 苗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