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金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经理。被执行人张金飞,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蒙执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金飞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小涧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长阳已将(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金飞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小涧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