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忠兴与江苏美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兴。被执行人江苏美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333号4幢。法定代表人杜巍然。王忠兴与江苏美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4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一项明确:江苏美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忠兴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剩余工资51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江苏美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其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已经在他案中评估拍卖,处置尚待时日,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460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