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亚州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64号罪犯李亚州。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0日,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刑初字第06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亚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亚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亚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亚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亚州的刑期减去一个月十一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