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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波与吴万棋、熊玉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波,吴万棋,熊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59号原告徐波,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万棋,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熊玉芳,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波诉被告吴万棋、熊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万棋、熊玉芳价值2849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万棋、熊玉芳价值284900元人民币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福州闽侯上街国宾大道233博仕后家园X区X#楼X单元(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所有人徐波),停止办理所有权转让、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