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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郑之雪与杨鸿亮、杨成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郑之雪。委托代理人周嘉平,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鸿亮。被告杨成刚。原告郑之雪与被告杨鸿亮、杨成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肖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之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嘉平,被告杨鸿亮、杨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之雪诉称:原、被告系不动产相邻方,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平改坡内擅自拆除公用水箱,违章搭建淋浴房及卫生间,造成原告房门口的水管大量渗漏,阁楼墙面严重霉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效,小区物业公司也多次催告被告整改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平改坡内搭建的淋浴房及卫生间,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修复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的墙面及605室阁楼的霉变处,恢复原状。被告杨鸿亮、杨成刚辩称:1、本案原告的阁楼系违章建筑,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2、原告房门口的水管渗漏,违章建筑墙面霉变系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与被告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之雪与案外人陆某某系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杨鸿亮、杨成刚系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XXX室产权人。2014年7月1日,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陆某某、杨鸿亮出具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两户人家在平改坡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要求整改恢复。审理中,原告表述阁楼不在原告产权面积内,但原告购买房屋时阁楼就已存在。阁楼霉变是因被告违章搭建阁楼淋浴房使用中产生蒸汽造成。被告表述其阁楼亦不在产权面积内,认可系违章建筑。现同意为原告修复605室门口的墙面。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照片、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产权证、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扩大自身房屋的使用面积,均私自在平改坡的公用面积内搭建阁楼,其行为侵犯了大楼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也已出具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双方进行整改拆除。因此双方违法搭建的阁楼均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以相邻关系要求被告拆除平改坡内搭建的淋浴房及卫生间并为其修复阁楼霉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本市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墙面的诉请,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鸿亮、杨成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墙面,恢复原状(修复情况由本院审核);二、原告郑之雪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杨鸿亮、杨成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